编辑同志:
我有个姐姐小时候就被我伯父母收养到身边,伯父去世后,她一直随伯母生活。不久前,我父母因车祸而双亡。姐姐得知这个不幸消息后,主动来和我一起料理了父母的后事,并要求与我一同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我认为这个姐姐已送养给他人,且在父母在世期间这种收养关系没有解除,她无权继承生父母留下的财产。请问,我的认识是否正确?
读者 宋阳
宋阳同志: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由于你姐姐已被伯父母收养,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已经消除,因而一般地说,她已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了。
但是,由于你来信所述情况不够详细,因而有必要向你介绍一下养子女有权分得生父母遗产的两种例外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如果生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已是别人养女的姐姐,那么你姐姐有权取得受遗赠的遗产。第二种情况是,如果你姐姐在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同时又对生父母有较多的赡养,且生父母生前又没有以立遗嘱方式赠一定财产给你姐姐,那么你姐姐除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根据《继承法》第14条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综上所述,如果不存在上述两种例外情况,那么,已为别人养女的你姐姐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如果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话,你姐姐就有权分得生父母的遗产。